最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则宣判,引发争论。原因是一名女婴被自家小区高空抛掷的水泥块致七级伤残,因为没能找到肇事者,最终法院判决,涉事小区89户业主共同补偿这名女婴36.3万多元。

判决一出,89户业主纷纷“喊冤”,凭什么他人犯错,要自己来买单呢?

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始末

年11月20日

出生仅一个多月的女婴何欣怡被奶奶抱着在小区里晒太阳,突然被高空飞下的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石块砸中头部。经过8个月的抢救和恢复性治疗,欣怡脱离生命危险,但留下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严重后遗症,被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年7月22日

由于未能找到肇事者,欣怡家人将该栋楼除一层外的32层共户业主起诉至法院。

△年7月2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受害女婴小欣怡的父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请诉讼。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区11栋2单元2楼及以上1号、2号、3号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风险的能力,一审判令其中89户房屋的业主共同补偿欣怡36.3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等47名业主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对涉案石块的抛物责任楼层进行科学检测,改判业主不承担责任等。

年7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的通过科学技术检测或试验来确定涉案楼层的范围诉求,因现场没有亲历者目击事故经过,无法再现过程,加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DNA均未确定实际侵权人,所以无法通过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完全再现或还原客观事实。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此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空抛物“连坐”有法律依据

判决一出,被告住户们觉得不公平。那么,我们如何理解89户业主共同补偿这个终审结果里的“法律原则”呢?

实际上,建筑物坠落物品致人损害应当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由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赔偿。

但现实情况是,在城市的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小区,发生抛掷或坠落物体时,很难迅速找到实施行为的侵权人。因此为了弥补受害者遭受到的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做出了如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判决要求可能实施加害的行为人集体进行“补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补偿与赔偿不同,补偿并非以过错为基础,属于道义性而非惩罚性的措施。这样立法的出发点也是基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

——法律问题专家岳屾山

此类判决一经做出,社会上便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部分人认为判决不公,因为要求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无辜群众”一道承担责任有失公允。也有一部分人则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应当由同侧朝向,可能侵权的住户分担损失。对此“公平”与“连坐”成为了两派争议的焦点。

业主共同补偿属于“社会大公平”

事实上,法学界也对此规定争议不断。从整个社会角度出发,要求潜在侵权人共同分担损失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可以被看做一种“大的公平”。在针对部分业主的“小的公平”面前,现行的法律倾向保护社会群体利益,而不得已牺牲了小部分人的“公平”。

——法律问题专家岳屾山

法律遵循“弱者保护”的基本原则,但同时还要加强程序设计和效率保障。

在武汉女婴因高空抛物致七级伤残的事件中,一些业主觉得委屈的确事出有因。有业主提出事发时自己不在楼中,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被驳回,这很难说是法律规定的初衷。

此外,法院判决的补偿是按套计算,有些业主在楼内拥有多套住房,因此要承担多倍的补偿。众所周知,无论拥有几套住房,可能实施加害的人员就那么多。究竟是按套数罚款还是按人头处罚,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这也让案件的判决进一步引发了争论。

足见,更细致的法律规定、更科学的责任判定方式、更详尽的程序设计都是未来平息争论的有效手段。

——央视特约评论员王健

公安机关应提高技术侦查手段

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观察,一旦出现此类案件,受害人在选择报警后,因为难以确认实际侵权人,而公安机关考虑到法律中对于损失分摊的补偿性规定,可能会丧失办案的积极性,消极处理。

因为高空抛物不仅涉及到民事赔偿,也有可能使得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的调查显得更为重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补偿条款的存在,有可能让潜在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也是现实中存在的实际弊端。对此,我们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通过提高技术侦查手段,提升侦破能力与效率,还受害人以公道,让加害人自负其责。

总而言之,我国的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补偿性条款”,法院依法判决是应有之义,不该受到非议与指责。但面对争议性的条款和社会现实,法律也应伴随着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及时进行调整与完善。制定良法是社会的要求与期待,法治进步永远是立法者不断努力和进步的方向。

——法律问题专家岳屾山

治理高空抛物还需放大招

这些年,高空抛物犹如一颗“高空炸弹”,“啪”的一声,砸伤了人,砸坏了物,也砸痛了人们的心。这一劣习已经成为城市文明的一大公害。

案例一:高空坠下茶杯致路人十级伤残

年8月15日下午,陈涛骑着电动自行车途经锦阳商厦楼下,被高空落下的茶杯砸伤,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出院后,陈涛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必须继续服用药物来控制创伤性癫痫的发作。因找不到肇事者,陈涛将多户商家和物业公司作为可能的侵权人告上法庭。年6月18日,法院一审判处户被告共同补偿原告陈涛15万余元。

案例二:玻璃坠落致人死亡

年6月17日晚上,四川绵阳一小区业主、43岁的童某在散步,途经37栋一楼外时,童某被高空坠落的玻璃击中头部,当晚10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三:高空抛物钢筋铁骨的汽车也受伤

年6月11日,山东淄博的一个小区,一个太阳能热水器从天而降,正好砸到一辆黑色轿车,汽车保险杠严重损毁。

同一天,淄博另一个小区的田女士也遭遇惊险一幕,轿车后挡风玻璃被从天而降的瓷砖砸了个大洞。

尽管媒体和公众多有探讨,但此类悲剧并未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遏制。高空抛物,究竟怎样才能祛病除根呢?

高空坠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要想让高空坠物的违法现象彻底消失,还需要多措并举放大招。

一方面,我们要升级监控等技术手段,把其纳入细化的城市管理中来解决纷争。近日,国内有城市试点“一键式报警杆”,可与天网工程连接,多视角监控高空抛物,第一时间查找肇事者。这将成为惩治和震慑高空抛物行为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也要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发力,加强普法宣传,呼吁居民提升文明素质和公德心。更重要的是,通过强有力的执法让侵权者受到惩处,让更多人受到警示。

——央视特约评论员王健

虽说“冤有头,债有主”,高空抛物“连坐”对某些居民难言绝对公平,但却保障了“社会大公平”。只是,这样的权宜之计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陋习。我们期待,道德的约束加之更细致的法律规定,更细化的城市管理,能够让高空抛物的恶习彻底消失,让文明飘荡在城市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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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杨继红主编/侯振海

编辑/郭爽

?央视新闻

拒绝高空抛物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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