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和《省政府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鲁政发〔〕20号)精神,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培育和壮大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现开展年度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条件省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中介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备案:1、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且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能力;2、机构成立1年以上,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服务团队;3、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4、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5、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万元或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二、备案方式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于年10月10日前登录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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