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评价政策

1、拓宽评价人员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均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职称申报评审待遇。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创业或兼职期间业绩作为职称评审依据。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可参加职称评审。(政策来源: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1号))

2、建立特殊人才绿色通道,各级党委、政府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其中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援疆、援藏、援青以及援外的,援派期间参加职称评审,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并免于评审前的业务能力测试。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省工作的,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职称。(政策来源: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1号))

3、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政策来源: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1号))

4、建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研究制定符合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职业农民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学历、所学专业等限制,重点考察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设区的市可探索鼓励奖励措施,对获得职称的职业农民,优先提供信息技术、融资支持、产品推介服务,优先安排学习培训,优先获得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政策补贴等。每三年举办一次全省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大赛,对前10名获得者授予“山东省乡村传统技艺技能大师”称号,并给予奖励。全省各地开展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和传统技艺技能大赛,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资格。(政策来源: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40号))

5、全面下放基层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基层职称系列均可设置到正高级。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或基层职称评审。乡镇基层职称评审单独标准,单独评审,颁发基层职称证书,证书在全省乡镇区域内使用。取得基层职称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时,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人员同等对待。取得基层职称后,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聘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相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政策来源: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40号))

6、设立基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实行单独评审。(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2号))

7、从海外引进的青年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9号))

人才激励政策

1、设立齐鲁杰出人才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万元,并设置齐鲁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50万元。经批准,可授予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劳动模范或者山东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齐鲁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记一等功奖励。(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6号))

2、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奖金为每人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

3、齐鲁友谊奖,省人民政府授予在我省工作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一般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我省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授予“齐鲁友谊奖”并按国家要求推荐申报国家“友谊奖”。(政策来源: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鲁政办发〔〕48号))

4、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5、加大科研奖励力度,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万元、二等奖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1号))

6、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1年可申领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最多补贴3年;出站后留鲁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5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9号))

7、留学人员在我省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本人可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6号))

8、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可采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优先将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纳入股权激励范围。(政策来源:关于鼓励省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

9、各类科技人才或来鲁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10、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薪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

11、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并破格认定为当年度“齐鲁首席技师”;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的选手,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并破格认定为当年度“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认定为当年度“山东省技术能手”,并在现有职业资格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对我省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和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给予元奖金;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1、2、3名选手分别给予0元、0元和0元奖励。(政策来源:关于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10号))

12、年起,每年遴选奖励一批为我省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每年遴选不超过10家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每家机构奖励2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30名个人,根据推荐引进人才的所属类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政策来源:山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13、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并限定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基层急需且本人自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直聘到上一层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使用特设岗位直接予以聘用,在乡镇工作累计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按现聘岗位流动。(政策来源: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40号))

14、采取特聘方式进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获得各级相应的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规定的待遇。(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鲁人社规〔〕22号))

15、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表彰奖励在我省各类金融机构和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优秀高层次人才,每年奖励1次,每次奖励不超过名,管理期限为1年,同一人一般不得连续获得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级统筹安排。(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93号))

16、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企业发放的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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